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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陆宏彬、邱长秀、陕西钧信恒益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新法执一字第005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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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二路**。负责人高勇,行长。被执行人陆宏彬,男,汉族。被执行人邱长秀,女,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钧信恒益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裕朗国际** 法定代表人王全胜。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陆宏彬、邱长秀、陕西钧信恒益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2)西莲证经字第4631号公证书、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3)西莲证经字第1053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陆宏彬、邱长秀偿还借款本金167444.46元、利息1150.53元(截止2013年9月5日)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陆宏彬、邱长秀已经支付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171640.21元的义务,并承担了执行费2429元。双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1)西莲证经字第4631号公证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王虹审判员:雷安坤

书记员:赵永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