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树春委托代理人覃佐堂,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
申请执行人李树春与被执行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武民二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3)武民初字第00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3700元(执行案款100000元+诉讼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至本院指定的账户或查封、扣押、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中鑫
书记员:朱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