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澄合分公司。负责人杨让顺,男。被执行人西安秦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军强,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澄合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秦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2011)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西安秦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属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辖区。本院已于2013年3月20日委托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澄合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秦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2011)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审判员:周锋审判员:杜宏刚
书记员:宋春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