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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陕西华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孙战峰、刘相坤、刘杨印、杨俊民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澄执字第00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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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吴林兵,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宾海,男。被执行人孙战峰,男。

本院在执行陕西华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孙战峰、刘相坤、刘杨印、杨俊民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的(2012)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1000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孙战峰因家庭困难于2012年12月6日履行了4000元。本院在金融部门查询未果,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吴宾海同意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执字第001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锋审判员:王海杰审判员:杜宏刚

书记员:王志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