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陕西陈仓置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金桥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11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陈仓置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法定代理人王继怀,总经理。被执行人宝鸡市金桥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住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法定代理人郝小刚,执行董事。

陕西陈仓置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金桥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3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七十九万六千一百二十元五角。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转账付款七十九万六千一百二十元五角,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张晶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