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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米轩与宝鸡市联钢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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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米轩,男,生于1954年4月20日,宝鸡市蟠龙镇钟楼寺村。被执行人宝鸡市联钢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代家湾中铁一局。

本院在执行米轩与宝鸡市联钢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2)金民初字第010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4465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账户,从其账户强制扣划人民币4540元,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文审判员:程淑芹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闫宏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