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东之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王启宏,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种艺东,系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宝鸡锦澜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曙。法定代表人李镕材,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东之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宝鸡锦澜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根据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书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拖欠的剩余工程款6万元及诉讼费5650元。执行中双方和解由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3万元,了结纠纷,并已实际履行,被执行人负担了执行费案件执行完毕。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杨文审判员:程淑芹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