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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玉玲与宝鸡宝融堂农业有限公司、邢现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1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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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高玉玲,女,生于一九八四年六月十一日,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被执行人宝鸡宝融堂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风路**。法定代表人刘慧敏,任经理。被执行人邢现周,男,生于一九七二年一月五日,汉族,住本,住本市上马营**小区

高玉玲与宝鸡宝融堂农业有限公司、邢现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万零二百九十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宝鸡宝融堂农业有限公司自觉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张晶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赵孟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