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玉玲,女,生于一九八四年六月十一日,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被执行人宝鸡宝融堂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风路**。法定代表人刘慧敏,任经理。被执行人邢现周,男,生于一九七二年一月五日,汉族,住本,住本市上马营**小区
高玉玲与宝鸡宝融堂农业有限公司、邢现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万零二百九十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宝鸡宝融堂农业有限公司自觉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张晶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赵孟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