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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西安浙甬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张某某、杨凌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杨执字第000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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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浙甬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凌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浙甬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某某、杨凌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某、杨凌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安浙甬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252494.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执行费380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杨民初字第004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审判员:王西江审判员:张艳萍

书记员:朱育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