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杨陵区某某路。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某某应履行的义务为退还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025元、申请执行费67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某某在我院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该案执行行为实施地在泾阳县,我院将该案委托泾阳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泾阳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故本案应做委托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2)杨执字第00058号案件委托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代理审判员:段蔚娟代理审判员:王西江
书记员:陈涛
引用法律
《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