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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陈某某与杨陵区大寨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杨执字第00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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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陵区大寨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新昌,该村委会主任。

终结本院(2011)杨民初字第002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代理审判员:王西江代理审判员:张艳萍

书记员:陈育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