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彩色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某某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执行费65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故本案应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杨民初字第005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审判员:张艳萍代理审判员:张雯雯
书记员:朱育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