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宜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及违约金5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某某均未在本院辖区生产、生活,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在西安市未央区尤西路贰号明珠花园2310号,其财产及执行行为实施地均在贵院辖区。本院已于2013年7月23日将该案委托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故本案依法做委托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杨执字第00130号案件委托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审判员:张艳萍代理审判员:李卫东
书记员:陈育盟
引用法律
《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