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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陕西建工集团某某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杨执字第000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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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某某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陕西建工集团某某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81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1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已被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查封,并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参与分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拍卖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3)杨民初字第002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代理审判员:王西江代理审判员:张艳萍

书记员:牛党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