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庞x霞。法定代理人庞x林(系庞x霞的父亲)。法定代理人徐x平(系庞x霞的母亲)。被执行人博白县径口镇三育初级中学。
申请执行人庞x霞与被执行人博白县径口镇三育初级中学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2012)博民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庞x霞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3年5月15日,博白县径口镇三育初级中学履行了执行标的款(6356.43元)和执行费(50元)共6406.43元。2013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庞x霞领取执行标的款6356.43元后,庞x霞、庞x林、徐x平明确表示放弃本案其余债权并同意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12)博民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12)博民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剑审判员:冯朝松助理审判员:冯天贵
书记员:周季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