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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庞╳霞与被执行人博白县径口镇三育初级中学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博执字第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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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庞x霞。法定代理人庞x林(系庞x霞的父亲)。法定代理人徐x平(系庞x霞的母亲)。被执行人博白县径口镇三育初级中学。

申请执行人庞x霞与被执行人博白县径口镇三育初级中学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2012)博民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庞x霞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3年5月15日,博白县径口镇三育初级中学履行了执行标的款(6356.43元)和执行费(50元)共6406.43元。2013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庞x霞领取执行标的款6356.43元后,庞x霞、庞x林、徐x平明确表示放弃本案其余债权并同意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12)博民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12)博民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剑审判员:冯朝松助理审判员:冯天贵

书记员:周季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