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春荣。被执行人:潍坊高氏金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
申请执行人赵春荣与被执行人潍坊高氏金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据(2012)潍仲裁字第609号裁决书立案的申请执行人赵春荣与被执行人潍坊高氏金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奎文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福海审判员:赵建审判员:王少燕
书记员:曹明霞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