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海元。被执行人:高密市振兴东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经济开发区东小庄社区居委会。
申请执行人张海元与被执行人高密市振兴东城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高密市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提级指定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高密市人民法院依据(2012)高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海元与被执行人高密市振兴东城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奎文区人民法院执行。高密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奎文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福海审判员:赵建审判员:王少燕
书记员:曹明霞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