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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窦海滨与山东禄禧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潍执指字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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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窦海滨。被执行人:山东禄禧置业有限公司,驻青州市范公亭路3258号14楼。

申请执行人窦海滨与被执行人山东禄禧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青州市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提级指定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州市人民法院依据(2011)青法民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窦海滨与被执行人山东禄禧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寿光市人民法院执行。青州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寿光市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福海审判员:赵建审判员:王少燕

书记员:曹明霞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