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驻潍坊市潍城区福寿西街19号。被执行人:刘瑞潭。
申请执行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瑞潭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据潍坊市仲裁委员会(2012)潍仲裁字第401号裁决书立案申请执行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瑞潭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昌邑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福海审判员:赵建审判员:王少燕
书记员:曹明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