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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某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杨执字第00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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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某某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某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某某建设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3702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140元、鉴定费10000元,申请执行费4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某某建设公司在我院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该案执行行为实施地在兴平市,我院将该案委托兴平市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兴平市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故本案应做委托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杨执字第00116号案件委托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代理审判员:李卫东代理审判员:王西江

书记员:朱育涛

引用法律

《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