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某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某某,该社社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管理费500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缴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算;承担执行费1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某某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杨执第000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代理审判员:张艳萍代理审判员:王西江
书记员:陈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