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凌某某设施农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陕西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凌某某设施农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支付7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执行和解,案款及执行费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杨民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审判员:张艳萍代理审判员:李卫东
书记员:陈育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