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某某商务酒店。代表人魏某某,该酒店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某某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某商务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债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质保金8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杨民初字第004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审判员:王西江代理审判员:李卫东
书记员:朱育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