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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韩建文与王怀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千法执字第0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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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韩建文,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王怀玺,男,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退休教师。

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010号韩建文与王怀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调处韩建文主张的工程款4250元,由王怀玺支付4000元,于2013年2月25日前一次付清。

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怀玺于2013年2月27日将案件款4000元交付本院,本院已发放申请执行人韩建文。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0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红芳审判员:杨琼代理审判员:时宏杰

书记员:张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