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建文,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王怀玺,男,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退休教师。
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010号韩建文与王怀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调处韩建文主张的工程款4250元,由王怀玺支付4000元,于2013年2月25日前一次付清。
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怀玺于2013年2月27日将案件款4000元交付本院,本院已发放申请执行人韩建文。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0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红芳审判员:杨琼代理审判员:时宏杰
书记员:张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