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魏小杰,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千阳县南寨镇新西村第三村民小组。
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038号千阳县南寨镇新西村第三村民小组诉魏小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调处原告千阳县南寨镇新西村第三村民小组返还被告魏小杰承包费及经济损失、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1000元,于2013年2月25日前一次付清。执行中,被执行人千阳县南寨镇新西村第三村民小组在2013年2月28日将案件款110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0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应虎审判员:丁千生审判员:梁元生
书记员:王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