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某某县某某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白某某,女,汉族,西安市某某饭店业主,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闫某某,男,汉族,西安市某某饭店业主,住西安市长安区。
本院在执行(2012)灞民初字第0264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白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5447.46元扣划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账户,已发放申请人。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尚需一段时间应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灞执字第003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审判员:王立军代理审判员:胡继栋
书记员:李令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