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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某某与白某某、闫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灞执字第00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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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某某县某某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白某某,女,汉族,西安市某某饭店业主,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闫某某,男,汉族,西安市某某饭店业主,住西安市长安区。

本院在执行(2012)灞民初字第0264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白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5447.46元扣划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账户,已发放申请人。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尚需一段时间应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灞执字第003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审判员:王立军代理审判员:胡继栋

书记员:李令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