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薛xx。申请执行人李xx。被执行人邸xx。
申请执行人薛xx、李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9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邸xx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增值收益的40%计15993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费用229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中,经双方核对确定执行标的为139402元,随后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邸xx银行存款139402元,现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薛xx、李xx,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0)灞民初字第969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正代理审判员:吴波代理审判员:魏峰波
书记员:罗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