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迟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西民四终字第0037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全部案件款,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西民四终字第00375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立军
书记员:李令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