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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熊某甲与熊某乙、熊某丙抚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灞执字第00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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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熊某甲。法定代理人乔某某。被执行人熊某乙。被执行人熊某丙。

申请执行人熊某甲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008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熊某乙、熊某丙向申请执行人熊某甲支付案件款758000元,案件受理费2174元,共计760174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熊某乙、熊某丙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力一次性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现已分次将案件款61000元交至本院,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熊某某。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给付协议,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无法在一个执行期限内履行完毕,故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3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正代理审判员:魏峰波代理审判员:吴波

书记员:王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