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汤祖科。申请执行人汤扎根被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甜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
关于汤祖科、汤扎根与襄阳市襄州区甜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种植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甜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2014年1月1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甜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甜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治位审判员:许华兵审判员:张襄江
书记员:乔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