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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仁洪与唐光红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眉东执字第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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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仁洪。被执行人:唐光红。案外人:赵志容。委托代理人:朱琪林,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仁洪申请执行唐光红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的(2012)眉东民初字第9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仁洪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光红给付欠款23300元及利息,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案外人赵志容自愿达成代为履行的和解协议,案外人赵志容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2)眉东民初字第944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骆维克

书记员:李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