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来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区大面镇三桥村。法定代表人卢蓉芳,总经理。被执行人刘雪梅。被执行人杨国林。
申请人依据(2012)川成蜀证执字第409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杨国林、刘雪梅工程机械租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给付到期租金、违约金、滞纳金等合计248587.5元。执行过程中,因二被执行人均在外地,本院仅能以电话、短信通知了执行事宜及采取执行措施情况。申请人认可,已在10月下旬收到杨国林的付款110000元整,同意对其余部分等杨国林回来后再处理。本院恢复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人自愿放弃放弃滞纳金及部分违约金,同意杨国林再一次性给付28000元(含执行费),本案中双方的债权债务即清偿完毕。现杨国林已履行该28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2)川成蜀证执字第409号执行证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明康执行员徐智新执行员刘灵石
书记员:彭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