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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玉如、周福贵与周金会、刘国际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眉东执字第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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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玉如。申请执行人周福贵。被执行人周金会。被执行人刘国际。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眉东民初字第291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张玉如、周福贵与被执行人周金会、刘国际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周金会、刘国际分别主动将生效文书确定各自承担履行的义务款8650.00履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眉东民初字第29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何利平执行员骆维克执行员王朝学

书记员:彭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