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玉如。申请执行人周福贵。被执行人周金会。被执行人刘国际。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眉东民初字第291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张玉如、周福贵与被执行人周金会、刘国际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周金会、刘国际分别主动将生效文书确定各自承担履行的义务款8650.00履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眉东民初字第29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何利平执行员骆维克执行员王朝学
书记员:彭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