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汉东盛达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卫东,总经理。被执行人黄维维。被执行人文建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东盛达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维维、文建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维维、文建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黄维维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家成
书记员:彭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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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武汉东盛达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卫东,总经理。被执行人黄维维。被执行人文建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东盛达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维维、文建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维维、文建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黄维维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家成
书记员:彭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