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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武汉东盛达包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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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武汉东盛达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卫东,总经理。被执行人黄维维。被执行人文建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东盛达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维维、文建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维维、文建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黄维维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家成

书记员:彭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