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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上海通欣大酒店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3)嘉执字第4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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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卫彪,男1971年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皇庆村**。被执行人上海通欣大酒店,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本院执行的唐卫彪与上海通欣大酒店(2012)嘉民四(民)初字第1027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上海通欣大酒店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唐卫彪人民币9839.08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暂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线索,并来院同意本案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唐卫彪依据(2012)嘉民四(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唐震审判员:张丽华审判员:张奚

书记员:顾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