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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侯洪磊、李喜平、秦永力、田高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3)菏牡执字第1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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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崔玉光,理事长。被执行人:侯洪磊,男,1982年02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被执行人:李喜平,女,1981年0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被执行人:秦永力,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被执行人:田高峰,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侯洪磊、李喜平、秦永力、田高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书面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2013)菏牡商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商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蔚审判员:闫效东审判员:李军

书记员:欧位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