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崔玉光,理事长被执行人高金良。被执行人白金劝。被执行人李海洋。被执行人韩立国。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高金良、白金劝、李海洋、韩立国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3)菏牡商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额为100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已执行65000.00元,未执行债务35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因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调查亦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执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凭相关证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蔚审判员:闫效东审判员:李军
书记员:王西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