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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山东九洲苑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菏牡执字第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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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文书

负责人王保忠,该所主任。被执行人菏泽市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与解放街交汇处金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玉春,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九洲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九洲苑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菏泽市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菏商终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370400元,已经执行0元,剩余债权为370400元。因申请执行人山东九洲苑律师事务所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菏泽市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调查出被执行人菏泽市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九洲苑律师事务所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菏商终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传阁审判员:成为钢审判员:王继东

书记员:焦世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