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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张靖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2013)青羊执字第17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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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负责人刘加隆,总经理。被执行人张靖旎。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张靖旎信用卡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2)青羊民初字第32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2)青羊民初字第3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启发执行员黄柯执行员唐卫东

书记员:左英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