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冉秀莲。被执行人邓武杨。
冉秀莲与邓武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1)青羊民初字第4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邓武杨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冉秀莲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冉秀莲不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案件应作程序终结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1)青羊民初字第4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贾向执行员许云健执行员罗光兴
书记员:刘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