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陈文。被执行人深圳市尊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耘。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06228.4元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尊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106228.4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执行员曾文德
书记员:陈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