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代表人郭振雄。被执行人徐锋,男,汉族,1980年10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严苗,女,汉族,1984年07月04日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5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徐锋、严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代偿本金18885.51元;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被执行人徐锋提供的抵押物(车架号LSVAH412792428566,车牌号粤B608**)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予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人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7.5元,由申请人负担7.5元,二被执行人负担130元。上述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暂缓执行。
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故本次执行条件暂不具备。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涛执行员余冠鹏执行员马翼
书记员:杨格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