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法定代表人陆铭瑜,行长。被执行人深圳市鹏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荣富。被执行人阮荣年,男,汉族,1958年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彭代富,男,汉族,1951年10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荣富,男,汉族,1957年4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智波,男,汉族,1973年10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钟平妹,女,汉族,1963年4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胡涛,女,汉族,1974年1月9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执行深圳市鹏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阮荣年、彭代富、张荣富、张智波、钟平妹、胡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7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鹏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阮荣年、彭代富、张荣富、张智波、钟平妹、胡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万元及利息等有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路来祥
书记员:翁守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