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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4)

(2013)深福法执字第6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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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代表人郭振雄。被执行人张圣红,男,汉族,1976年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傅海霞,女,汉族,1976年12月16日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0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张圣红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偿还代偿款本金20779.39元及利息(利息以20779.39元为计算基数,自2010年9月28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期届满之日止,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有权就涉案抵押车辆(发动机号为K20A71711684,车架号为LHGCM462872008403,车牌号为粤BG8L**)的处分价款优先受偿;被执行人傅海霞对被执行人张圣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予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77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由二被执行人负担。上述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暂缓执行。

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故本次执行条件暂不具备。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涛执行员余冠鹏执行员马翼

书记员:杨格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