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代表人郭振雄。被执行人许德学,男,汉族,1970年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艳华,女,汉族,1972年11月23日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6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代偿款本金48564.6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18.15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036.3元已由申请人预交,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518.15元),合计49082.83元。上述款项被执行人应于2012年11月30之前偿还申请人15000元,2012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申请人15000元,2013年1月31日之前还清申请人余款19082.83元;若被执行人有任何一期没有足额按期还款,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偿还的全部款项及利息损失(以被执行人未偿还款项为基数,自2012年2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双倍计算);被执行人还清全部款项后,申请人应出具相关文件交由被执行人到车管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返还给被执行人;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约定足额按时还款,则申请人有权就依法处分抵押物(粤B444**号小汽车)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036.30元,本院收取518.15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上述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照调解书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暂缓执行。
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故本次执行条件暂不具备。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涛执行员余冠鹏执行员马翼
书记员:杨格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