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邰寿杭,男,1969年10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69********,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华兴街**五彩商城****。被执行人扬州越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四季园春竹苑****。法定代表人潘文彪,董事长。
关于邰寿杭与扬州越佳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扬广民初字第8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邰寿杭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扬州越佳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扬州越佳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扬广民初字第85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审判长:毕维明审判员:伞波仁审判员:殷正宏
书记员:杭际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