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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邰寿杭与扬州越佳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3)扬广执字第1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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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邰寿杭,男,1969年10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69********,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华兴街**五彩商城****。被执行人扬州越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四季园春竹苑****。法定代表人潘文彪,董事长。

关于邰寿杭与扬州越佳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扬广民初字第8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邰寿杭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扬州越佳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扬州越佳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扬广民初字第85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审判长:毕维明审判员:伞波仁审判员:殷正宏

书记员:杭际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