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加九,无业。被执行人赵长杰,无业。
张加九申请执行赵长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云民初字第1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13日立案调查,2013年7月18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3301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2011年12月13日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邮寄送达督促履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告知书。2012年1月13日本院分别到市产权处、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均无登记信息。2012年2月本院分别到江苏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市郊信用联社、铜山信用社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经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13年4月15日本院再次到公安调取被执行人身份信息。2013年4月16日依法到江苏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13年4月25日依法到市产权处、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均无登记信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1)云民初字第13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高尚锋执行员赵朝晖
人民陪审员:冷旭东
书记员:金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