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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治玉与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瑶执字第00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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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治玉,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浙江省象山县。法定代表人王祉絖,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3)瑶民一初字第03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吴扬

书记员:赵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