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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庆松与司胜艮、宋红霞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瑶执字第00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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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庆松,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司胜艮,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肥市瑶海区龙岗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宋红霞,女,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司胜艮。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司胜艮、宋红霞的银行存款1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明

书记员:王小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