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江市欣腾丝绸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盛坛路盛利仓储**。法定代表人周天德,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市缔晟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荷花村(江苏盛泽物流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陆卫中,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陆卫中。
申请执行人吴江市欣腾丝绸整理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吴江市缔晟纺织贸易有限公司、陆卫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的(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01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缔晟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陆卫中结欠原告货款309486元,两被告于2013年7月10日前支付原告20000元,余款289486元,两被告自2013年8月起至2014年1月止,于每月的30日前各支付原告40000元,余款49486元,两被告于2014年2月28日前支付原告。二、如两被告任有其一期逾期履行,原告可对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三、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1元,由被告负担,至期,因被告吴江市缔晟纺织贸易有限公司、陆卫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江市欣腾丝绸整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12457元,申请执行费4587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吴江市缔晟纺织贸易有限公司、陆卫中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等情况,未发现有可执行财产。执行人员于2013年11月15日至被执行人陆卫中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万心村委进行调查得知,被执行人陆卫中原居住在父母家中,现长期在外,极少回家,具体下落不明,父亲在住院,妻子工厂打工。另查被执行人吴江市缔晟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为陆卫中一人独资的有限公司,该公司原租赁的江苏盛泽物流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3月31日到期并另有其它公司租赁。该公司现下落不明,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缔晟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执行人员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逾期不能提供或提供不实,本院将依法对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谈话笔录、调查笔录、银行查询回单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执行风险责任、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后,对本院将对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的意见也未提出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015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长:贾勇审判员:王进前代理审判员:赵彬
书记员:童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